拍品名称 | 阆中市新村路原七天连锁酒店阆中店装修设备及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| ||||
评估价: 280.4425万元 | 起拍价: 266.4203万元 | 保证金: 25万元 | 加价幅度: 2.6万元 | ||
拍品情况
| 所有人 | 潘伟 | |||
执行案号 | (2021)川1381执恢296号 | ||||
权利来源 | 司法拍卖 | ||||
权力限制情况 | 有查封 | ||||
拍品财产所在位置 | 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七天连锁酒店内 | ||||
提供的 文件 | 1.《执行裁定书》2.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3.《拍卖成交书》 | ||||
拍卖说明 | |||||
1、拍卖对象位于南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七天连锁酒店内,该标的市场价值源于传统委托评估,本院合议庭根据传统委托评估结果确定起拍价。 2.根据财产调查清单显示:所拍物品均存放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新村路七天连锁酒店内,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物品完全了解,并接受拍卖物品一切已知晓和未知瑕疵,成交后不得反悔,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以及品牌担保责任,一切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。 3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自行前往标的物存放处提取相关物品,因标的物交接产生的一切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、监管费、拆卸费、搬运费、车辆违章费、检修费、拖车费等)及安全责任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。标的物无法拆卸、搬运、交接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。
4.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,在参与司法拍卖前,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。对于没有购买意愿,或明知资金不足,无力支付拍卖款,仍与他人激烈竞价、恶意抬高价格,阻止他人正常竞买,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其他特别说明:本次拍卖只拍卖一次,一拍流拍后将不再进行二拍。 |